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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013年第四批互助基金补助会员人员名单

       
      时间:2013-09-17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4336次  【字体: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   经2013年9月13日会议研究,对下列申请互助基金救助的会员,按互助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。

      一、押运中心:
          朱城成,男,父亲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费医疗费3381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的补助,给予朱城成人民币1750元的补助。
          汪永泉,男,父亲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费医疗费35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的补助,给予汪永泉人民币179元的补助。
          高传明,男,父亲因病于2013年6月住院治疗,自费医疗费52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的补助,给予高传明人民币337元的补助。
          王建超,男,妻子因病于2013年4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64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的补助,给予王建超人民币821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徐登元,男,父亲因病于2013年6月住院治疗,自付人民币62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的补助,给予徐登元人民币311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袁冬,男,父亲因病于2012年11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829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的补助,给予袁冬人民币1414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王闯,男,本人因病于2013年6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9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的补助,给予王闯人民币737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刘海,男,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6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20%的补助,给予刘海人民币327元的补助。

      二、保安管理中心:
          孙海军,男,妻子因病于2012年2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44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给予孙海军人民币222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汪照青,男,妻子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648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补助,给予汪照青人民币778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李明,男,父亲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6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补助,给予李明人民币13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盛广兵,男,妻子因病于2013年6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04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补助,给予盛广兵人民币1022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张春雨,男,父亲因病于2013年1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500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补助,给予张春雨人民币125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张海军,男,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8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给予张海军人民币125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盛德忠,男,父亲因病于2013年4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14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给予盛德忠人民币574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陈守梅,女,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0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给予陈守梅人民币512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徐慈喜,男,妻子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81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补助,给予徐慈喜人民币1407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葛志高,男,父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28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补助,给予葛志高人民币64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项舒予,男,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60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30%的补助,给予项舒予人民币181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宋光桂,男,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54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30%的补助,给予宋光桂人民币165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张爱军,男,女儿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3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的补助,给予张爱军人民币116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刘立仁,男,母亲因病于2013年3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5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的补助,给予刘立仁人民币126元补助。

      三、涟水分公司

          吉伟,男,因病于2013年6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48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30%的补助,给予吉伟人民币4448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胡井军,男,因病于2012年12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0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的补助,给予胡井军人民币400元补助。

      四、驻外分公司
          陈俊强,男,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陈俊强人民币2360元的补助。

      五、物管公司
          朱沛明,男,妻子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30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的补助,给予朱沛明人民币153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马乐宝,男,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93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30%的补助,给予马乐宝人民币2807元的补助。
          顾虹,女,父亲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09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精神,给予自付部分5%的补助,给予顾虹人民币550元补助。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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