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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013年第五批互助基金补助会员人员名单

       
      时间:2013-12-24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11567次  【字体:
       
      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九名)
          高长清,男,母亲因病于2013年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317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高长清人民币1588元的补助。
          潘  敏,男,本人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37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潘敏人民币935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高壮芝,男,父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8889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高壮芝人民币4445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周卫华,女,父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99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周卫华人民币50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张  健,男,父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疗,自付人民币141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张健人民币710元的补助。
          胡  亮,男,父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47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胡亮人民币236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井康国,男,父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483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井康国人民币241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周风波,男,本人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6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周风波人民币67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张振忠,男,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36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张振忠人民币1000元补助。
       
      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十六名)
          马  芳,女,母亲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。自付医疗费109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马芳人民币547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崔  荣,男,本人于2013年8月因病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5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崖荣人民币635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万玉宝,男,母亲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80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万玉宝人民币14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李兵源,男,本人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2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李兵源人民币257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李海军,男,父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7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李海军人民币137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陈  勇,男,本人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7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陈勇680元的补助。
          万金玉,男,父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99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万金玉人民币1000元。
          徐  斌,男,妻子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80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徐斌人民币903元补助。
         田永平,男,父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10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田永平人民币553元补助。
         陈得彬,男,母亲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3816元,根据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陈得彬人民币69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王树群,男,父因病于2013年12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23797元,根据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王树群人民币1190元补助。
         王  军,男,父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1936元,根据互助基金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,给予王军人民币597元补助。
         武  进,男,本人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31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武进人民币980元补助。
        陈兆阳,男,妻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48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陈兆阳人民币240元补助。
        杨兆国,男,本人因病于2013年12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1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杨兆国人民币221元补助。
        高占龙,男,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3073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高占龙人民币9219元补助。
       
      三、物管公司(三名)
          戈国桂,男,因病死亡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,给予戈国桂家庭2000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朱沛明,男,妻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31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朱沛明人民币16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毕新贵,男,妻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疗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毕新贵人民币145元补助。
      四、经营部(二名)
          吕晓玲,女,父亲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60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吕晓玲人民币30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吴  秀,女,母亲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疗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吴秀人民币390元补助。
      五、行政管理中心(三名)
          孙永明,男,母亲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196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,给予孙永明人民币981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孙惠娟,女,母亲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36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孙惠娟人民币190元补助。
          顾  虹,女,父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疗,自付医疗费56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顾虹人民币283元补助。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互助基金会
       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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